徐律师民商事案件再次胜诉
发布时间:2019-07-23 358人看过
由徐律师受被申请人三亚市某国企(以下简称“三亚A公司”)的委托,参与了其与再审申请人邹某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三亚A公司的答辩意见,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三亚A公司于2012年1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邹某购买了三亚A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商铺一套,邹某通过转账及银行贷款的方式共计支付购房款930.825万元。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房屋交付的条件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合同对逾期交房约定了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0日的,买受人不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于天气原因及政策等多方面复杂原因,三亚A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许可证。邹某2015年1月15日与三亚A公司办理了交房手续。
邹某于2014年10月起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亚A公司按照已付房款9747500元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在审理期间,三亚A公司以邹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违约金,故三亚中院参照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将违约金计算比例调整至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为准。一审判决三亚A公司向邹某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1525996.38元。
法定上诉期间,三亚A公司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三亚A公司逾期交房期间占用邹某已付房款贷款利息的130%,同时因邹某迟延申请办理贷款9个月及17天,三亚A公司享有了顺延交房且无需承担该期间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海南高院二审判决:三亚A公司向邹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38195.54元(自2013年10月18日计至2015年1月14日止)。
【再审阶段】
邹某不服上述判决,于2017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亚A公司后委托徐代理本案再审事宜。徐律师介入本案后,经过对案情的全面分析,从违约金计算时限、违约条款的选择与适用、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方面,结合邹某的再审申请书,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答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裁定提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