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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9 1154人看过

 各设区市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做好我省律师行业疫情防控维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1.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律师行业党组织、各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加强宣传教育。务必让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把各项防控措施在律师行业落实到位。如有本人及家属疫情期间到过疫情高危地区或与来自高危地区的亲戚朋友有过接触,要按要求自动隔离并向当地防控部门报告。

 

 






 

02
强化防控措施,压实管理责任




 

3.加强自我保护。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要求,落实管理责任。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集体活动,不组织团拜,避免人群聚集。全省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管好自己、照顾好家人,尽量不出门,出门戴口罩,不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就近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非急性发作疾病暂时不去医院,避免交叉感染。


4.严格律所报备制度。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离苏报备手续,没有极特殊情况的,在苏的律师、实习律师、律所工作人员不要离苏。确需离苏的,需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前报告。律师事务所主任要做到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工作人员底数清、动向清、状态清。


5.严格返苏人员管理。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通知春节期间回湖北地区的律师及有关人员暂不返苏。如有开庭等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协调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或者协调人民法院调整开庭时间,必要时可报告律师协会出面协调。从其他地区返苏的,要主动报告、接受检测,按照要求做好自我隔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方可到岗工作。


6.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在当地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接触疫情地区人员和有疑似病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台账,强化管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要了解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个人情况和家庭状况,关心关注身体不适人员,在家自主隔离人员,特别是关注好湖北籍人员个人和家庭情况,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把关爱落到实处。


7.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广大律师要理解并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监所管理的特别规定,到法院开庭或监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戴好口罩。非因开庭等原因必须会见的暂缓会见,确需会见的要尽量压缩会见时间,并做好向家属的解释工作。






 

03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8.加强组织领导。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协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当地律师行业防控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指导。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妥善安排好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值班工作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工作督查,确保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能够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


9.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各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律师专业特长,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研判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公共卫生、医患纠纷、劳资关系等方面法律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和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和法律服务。


10.加强舆论引导和信息报送。各律师行业党组织、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教育广大律师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传播非官方消息。要求广大律师不得泄露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工作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对疫情防控工作不发表恶意评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制度,有关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情况第一时间层报省律协。要充分利用律师协会官方媒体和律师事务所的自有媒体,及时宣传律师参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活动、社会捐赠等典型事迹,积极传播江苏律师行业正能量。

特此通知。


中共江苏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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